【Si-Yu Lai】評論
公司法第 205 條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A)→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C)、(D)→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B)第206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決議準用之。
【劉冠麟】評論
請問D錯在哪????
【楊奕芳】評論
D選項要怎麼改呢
【SunnyFunny】評論
董事 代理 找其他董事董事 經常代理找股東 (董事不在國內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