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ris Chang】評論
(A)《公文程式條例》第2條規定,公文分為以下6類:(一)令:公布法律、任免、獎懲官員,總統、軍事機關、部隊發布命令時用之。(二)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用之。(三)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公文往復時用之。(四)函:各機關間公文往復,或人民與機關間之申請與答復時用之。(五)公告:各機關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六)其他公文:包括書函、開會通知單、公務電話紀錄、手令或手諭、簽、報告、箋函或便箋、聘書、證明書、證書或執照、契約書、提案、紀錄、節略、說帖及定型化表單等。(B)函:如上述(四)(C)報告:個人對長官有所報告或請求時使用
【SUN NI】評論
6.其他公文:A.書函:於公務未決階段需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性質不如函之正式B.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C.手令或手諭: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無一定格式D.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係人對人非機關對機關。E.箋函或便箋:個人或單位在洽商或回復公文時使用。F.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G.通告:機關內某單位通告全體同仁時使用H.通知:機關內部各單位間有所洽辦或通知時使用,又對個人行文亦可用
【Shi Jou】評論
十五、公文程式之類別說明如下:(一)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1.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解釋性規定與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及人事命令時使用。2.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3.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4.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1)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2)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3)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4)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或答復時。5.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或依據法令規定,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周知時使用。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B是申請函C是報告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