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員警於臺北捷運轉運站對於足登夾腳拖、手提一行李袋露出刀柄及神情慌張之人加以攔停盤查,其判斷要件係最可能依據下列「警察職權行使法」何種規定為之?
(A)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C)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D)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38806
統計:A(281),B(29),C(3),D(22),E(0)

用户評論

【用戶】岩田光夫

【年級】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