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旺來】評論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2月13...
【金陳舞】評論
旨揭「重大改變者」之涵義,茲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釋示函說明二:「…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本案里程碑之修改,應再視採購履約範圍是否有所變動、施工圖說是否修正、有否影響投標廠商成本計算或廠商投標意願等加以評估,有影響者即視為重大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