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金陳舞】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0. 下列何種情形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重大改變者」? (A)投標廠商資格放寬。 (B)履約數量明顯變更。 (C)履約期限明顯變更。 (D)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旨揭「重大改變者」之涵義,茲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2328號釋示函說明二:「…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本案里程碑之修改,應再視採購履約範圍是否有所變動、施工圖說是否修正、有否影響投標廠商成本計算或廠商投標意願等加以評估,有影響者即視為重大改變。

【評論主題】24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多久時限內開工?(A)3 個月 (B) 6個月 (C) 1年 (D) 2年

【評論內容】

建築法

第五十四條 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並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證書字號及承造人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者,其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第一項施工計畫書應包括之內容,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