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關於民法「意定監護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意定監護契約之受任人僅得為一人
(B)意定監護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
(C)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D)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得隨時撤回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adamii601130】評論

第 1113-2 條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

Gi】評論

第 1113-2 條稱意定監護者,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之契約。前項受任人得為一人或數人;其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第 1113-3 條意定監護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始為成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法院。前項公證,應有本人及受任人在場,向公證人表明其合意,始得為之。意定監護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發生效力。第 1113-5 條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前,意定監護契約之本人或受任人得隨時撤回之。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應以書面先向他方為之,並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始生撤回之效力。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