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乃為顧及社會生活之安定,由法規規定使其成為無瑕疵之處分。下列何者屬不能補正之瑕疵?
(A)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B)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C)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D)不確定法律概念判斷錯誤,事後予以改正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6415
統計:A(27),B(50),C(17),D(657),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阿但我不賣鑽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用戶】Yi-Yu Gu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