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titbe】評論
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說明五、前揭大陸地區廠商、外國陸資廠商及我國陸資廠商參與我國政府採購之處理原則如下:(一)大陸地區廠商: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1)(二)外國陸資廠商:適用GPA之採購,除涉及GPA第23條所定情形者外,機關應依GPA規定開放予GPA會員廠商及其產品或勞務參與;個案如認有安全疑慮者,應於契約訂定保密條款及罰則,以為防範。非適用GPA之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外國陸資廠商或其產品或勞務參與。(2)(三)我國陸資廠商:由於其性質為我國廠商,無論陸資所占百分比(3),如欲排除我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屬限制人民權利,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須以法律明定者為限。個案倘以公告方式辦理者,不得限制我國陸資廠商參與(4),機關如認有安全疑慮者,應於契約訂定保密條款及罰則,以為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