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ng Kai Chen】評論
公共工程之剩餘土石方應有處理計畫,並應納...
【Andy.Lin】評論
(一)承造人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建築施工計畫說明書內容應包括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其自設收容處理場所者,得將設置計畫併建築施工計畫提出申請合併辦理,有效落實資源回收處理再利用。(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促承造人於出土期間之每月底前,按運送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製作統計月報表逕向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資訊服務中心)申報剩餘土石方種類、數量及去處,並於每月五日前核對資訊服務中心之申報資料,如有運至公共工程之工地處理者,並副知工程主辦(管)單位。如發現剩餘土石方流向及數量與核准內容不一致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承造人說明釐清並將處理結果副知收容處理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呂行】評論
(C)土石方如有運至公共工程之工地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