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ugTina】評論
創制與複決權兩者作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兩者相輔相成,又被稱為「公民投票權」,公民投票法實為一創制權與複決權之實現創制權複決權「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數國家則傾向依原則創制「消極的直接立法」當人民反對由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時,則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而複決權亦可簡單劃分為「任擇複決」與「強制複決」等兩類,任擇複決係指公民或相關有權機關要求時,交付複決之情形,而強制複決則是指由議會通過之法案仍須經人民複決才能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