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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二十七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金之運用,除存款外,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及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八之規定辦理。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一、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下列各款為限:有價證券、不動產(D)、放款(C)、國外投資、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A)、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存款,其存放於每一金融機構之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三、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