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下列何者非屬郵政儲金匯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至 6 款所明定郵政儲金運用之範圍?
(A)投資上櫃股票
(B)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C)保戶不動產貸款
(D)投資公司債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8571
統計:A(3),B(9),C(159),D(4),E(0)

用户評論

【用戶】Yun Qiao Dai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18條(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相關罰則】第26條(罰則)  中華...

【用戶】Yun Qiao Dai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18條(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相關罰則】第26條(罰則)  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