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公訴、自訴=刑事訴訟b.向法院非警局c.有條件限制,非所有民事紛爭,都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雖然,8F的夏大提供了最新的資訊。但是,考試如果考出來,請問到底是要依照法律的答案?還是命令的答案?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466條(上訴利益之計算)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依第三項 司法院另定為150萬以上才可上訴第三審法條別只看一半
【Peter Jay】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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