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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三、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為前項之審核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