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noss2516
【年級】
【評論內容】A、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B、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C、759-1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D、757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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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759條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B、758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C、759-1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D、757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