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emeplz1688】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28 條
【唐唐】評論
29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 6 個月部分,經 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勞工得向下列何者請求墊償? (A)勞資會議 (B)勞工退休基金 (C)職工福利金 (D)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vu; vup4y4ru3】評論
下列關於雇主積欠工資時之勞工權益保障的敘述,何者錯誤?(A)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應優先於抵押權(B)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C)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D) 積欠工資墊償之收繳等各項業務乃是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每月與勞保保費一同收取 9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