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9116044】評論
總稽核1.職位應等同於副總經理,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2.總稽核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及提董(理)事會全體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3. 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總稽核簽報,報經董(理)事長(主席)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