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馨儀】評論
Lowenberg and Dolgoff 倫理順序保護生命原則差別平等原則自主自由原則最小傷害原則生活品質原則隱私保密原則真誠原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18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所稱少年,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第3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