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Hsin Hsieh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 選項:得為大法官審查之客體釋字216: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聲請解釋。
【用戶】YC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一) 意義解釋函令,又稱為「函釋」,係指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發布,針對法規有疑義之部分,或應其他機關或人民之請求,為求法令適用能統一所作成的法規解釋,有針對通案抽象法令為之者,亦有針對具體個案指示涵攝者,類型不一。(二) 定性原則上來說,若是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所發布之函釋,原則上應可以認為是一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但若是對人民所為的個案具體解釋,則視該函釋有沒有創設法規以外之權利變動,若只是重申解釋法規內容,應可認為係一種觀念通知,即為已足。cr:[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