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巴麟】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12條 I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布蕾】評論
請問高手為什麼撤銷訴訟跟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阿阿】評論
立法理由認為,撤銷訴訟須遵守訴願前置主義,故若反訴為撤銷訴訟將違反訴願前置主義,是有本條第一項但書(112)規定。
【米花】評論
1. 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被告為行政機關2. 如果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的話,可自行做成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即可達成行政目的,無須透過行政訴訟途徑為之資料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909000016KK02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