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依訴願法規定,不服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為之處分提起之訴願,應以下列何者為管轄機關? (A)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臺北市政府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行政院~解析:訴願法第 4 條(訴願管轄)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
【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評論
地方政府機關組織準則5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直轄市之處,可以是一級[機關]or二級[機關]縣市之[處],依上面法規,則為[內部單位]------------------第12條 (內部單位)直轄市政府一級單位下設科、組、室,最多不得超過九個,科下並得設股。本準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臺北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內部單位名稱為處者,得維持原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