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現行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A)為協助國防建設之貨物或勞務
(B)交際應酬之貨物或勞務
(C)自用乘人小汽車
(D)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及勞務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7149
統計:A(681),B(11),C(17),D(1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營業稅法-自用小客車進項稅額扣抵相關規定、營業稅法-免徵項目、捐贈

用户評論

lin093】評論

營業稅第19條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