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戊納稅義務人 103 年獲有非自行出版版稅收入新臺幣 700,000 元,實際成本及費用無可考,惟得減 除必要成本及費用 30%,依所得稅法第 4 條及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之規定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4條免納所得稅: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評論主題】4 下列那項扣除額係以每一申報戶而非以每人作為基準?(A)殘障特別扣除額(B)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C)保險費(D)購屋貸款利息支出
【評論內容】
所得稅第17條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二萬八千元。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八千元為限。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評論主題】39 依現行營業稅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A)為協助國防建設之貨物或勞務(B)交際應酬之貨物或勞務(C)自用乘人小汽車(D)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及勞務
【評論內容】
營業稅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28 ( ) 某甲支付下列醫藥費,何者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A)支付公立醫院之醫藥費 (B)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之掛號費 (C)支付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醫藥費 (D
【評論內容】
所17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評論主題】三、國民運動中心是當前國內各縣市政府的重要都市工程項目之一,試從工務行政或政策規劃之觀點,列舉所熟悉的任一國民運動中心或與之類似的運動公園之具體適例,論述都市工程可視為一種影響層面既深且廣的公共政策。
【評論內容】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之時價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