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 ) 某甲支付下列醫藥費,何者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A)支付公立醫院之醫藥費
(B)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之掛號費
(C)支付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醫藥費
(D)支付無照看護人員費用。[所17-1-2-2]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70742
統計:A(3),B(18),C(7),D(929),E(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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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in093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所17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