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dy Shao】評論
所得稅法17條1-2-3: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27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公司債利息5萬元-不列入銀行利息所得10萬元-列入股利總額-(上市公司記名股票88/1/1起不再納入)不列入公債利息-分離課稅借出款項利息所得-不列入答案應為A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A
【小鼠】評論
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個人取得下列所得,應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扣繳率為百分之十,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所得。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 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三、以前項或前二款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 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所得。四、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