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就證據之保全而言,如確定事、物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得向法院聲請何種證據之調查?
(A)當事人聽取
(B)當事人訊問
(C)鑑定
(D)證人之訊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5532
統計:A(14),B(58),C(729),D(70),E(0)

用户評論

【用戶】Ruti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保全證據方法:鑑定、勘驗、保全書證以此三者為限(無人證、當事人訊問)證據方法:人證、鑑定、勘驗、書證、當事人訊問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64條 (勘驗之聲請)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證據 第五目勘驗 相關法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367-1條 (當事人訊問)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法院命當事人本人到場之通知書,應記載前項不到場及第三項拒絕陳述或具結之效果。前五項規定,於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證據 第五目之一當事人訊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