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genitic】評論
訴願法 第19條(訴願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訴願法 第20條(法定代理)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何人得提起訴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另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故自然人必須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始有訴願能力;而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至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訴願法第18、19、20條)
【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評論
可以獨立訴願年齡:20歲
【Rock】評論
所以訴"訟"能力也一樣
【林宗佑】評論
請問一下,未成年已婚之有行為能力不是只限對財產事項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