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16 歲高中生在臺北市捷運站內喝飲料被開罰單,如欲提起訴願,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既然具受罰資格,自可自為訴願行為
(B)因其不具訴願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C)既然事實上具騎機車能力,應由訴願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可自為訴願行為
(D)16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專人輔佐其從事訴願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1312
統計:A(453),B(2776),C(17),D(307),E(0)

用户評論

【用戶】sagenitic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訴願法 第19條(訴願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訴願法 第20條(法定代理)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何人得提起訴願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另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故自然人必須年滿20歲或未成年已結婚者,始有訴願能力;而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至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訴願法第18、19、20條)

【用戶】好期待(107身特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可以獨立訴願年齡:20歲

【用戶】Rock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所以訴"訟"能力也一樣

【用戶】林宗佑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一下,未成年已婚之有行為能力不是只限對財產事項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