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評論
●無因管理: 民172.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 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不當得利: 民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 不存在者,亦同。●侵權行為: 民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 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契約行為: 民153.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題中,阿財伯因南部大雨得到阿土伯家的魚苗→無法律原因受利益,而致阿土伯受損,故阿土伯可向阿財伯提出不當得利之請求。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Wan】評論
不當得利: 是民事實體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