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設籍台南的馬份於台中因超速駕車撞上設籍於台北的妙麗,結果造成妙麗腿部骨折、轎車受損。請問:關於妙麗與馬份車禍糾紛的解決方式,何者正確?
(A)若兩人透過訴訟上的調解,則妙麗不得再對馬份提起刑事之傷害告訴
(B)妙麗若要追究馬份的責任,可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C)妙麗於八個月後養傷痊癒,依法仍有權利向馬份提起刑事告訴
(D)妙麗於刑事訴訟中附帶提出民事賠償,則此民事訴訟不須負擔費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16901
統計:A(40),B(13),C(15),D(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董耕廷】評論

c????

Ime Moo】評論

(C)妙麗於八個月後養傷痊癒,依法仍有權利向馬份提起刑事告訴 -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告訴人自知悉犯人起於6個月內行之,此題妙麗在8個月後才告訴,已超過告訴期了

hui】評論

車禍一旦發生,雙方無法迅速解決時,通常被害人慣用刑事附帶民事求償進行訴訟。在有人受傷的情況下,被害人一般都是透過刑事過失傷害告訴的手段,等檢察官就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後,被害人再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請求。這個 "刑附民" 方式的好處是~現行法制下,被害人不必另外再向法院繳納一筆裁判費;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時間點,原則上~是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

Ime】評論

(C)妙麗於八個月後養傷痊癒,依法仍有權利向馬份提起刑事告訴 ->告訴乃論告訴期間:告訴人自知悉犯人起於6個月內行之,此題妙麗在8個月後才告訴,已超過告訴期了

林志豪】評論

請問A選項錯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