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魚燒】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第 7 條考試院設考試院會議,以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及前條各部會首長組織之,決定憲法所定職掌之政策及其有關重大事項。前項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考試院就其掌理或全國性人事行政事項,得召集有關機關會商解決之。
【ChuMi Je】評論
監察院、立法院、司法院三院正副院長同時具有 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大法官 身分 29 113 15人 6 4 8年(正副不受任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