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何種處置?
(A)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B)命被告認諾
(C)命原告撤回訴訟
(D)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任律師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3251
統計:A(581),B(17),C(22),D(69),E(0)

用户評論

Vita】評論

第一、二審無強制律師制度,通常當事人會請律師然後自己不肯去開庭故法院有權命本人到場

王顗溱】評論

第 269 條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