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ta】評論
第一、二審無強制律師制度,通常當事人會請律師然後自己不肯去開庭故法院有權命本人到場
【王顗溱】評論
第 269 條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二、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三、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四、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