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人民受逮捕拘禁而未於法定時間內移送該管法院時,憲法所定之救濟方法為:
(A) 聲請法院提審
(B)聲請交保
(C)聲請無罪釋放
(D)要求特赦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19686
統計:A(1523),B(50),C(81),D(2),E(0)

用户評論

【用戶】沒退路了…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應該是這段,但是…為什麼不能申請無罪釋放??查不出來,又不在24小時向法院提審,我要自己跟法院說,拜託把我提審…邏輯思考應該是說,查不出來應該要放了我,這樣不是??

【用戶】亂改答案~放狗咬人!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謝謝樓上的熱心回覆!應該就如您所說的

【用戶】宋貝利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