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ia】評論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Wendy】評論
「禁治產宣告」已改為「監護宣告」制度,並增訂「輔助宣告」制度;「禁治產人監護」部分修訂為「成年人之監護及輔助」,僅保留「選定監護人」並增訂「選定輔助人」,均由法院依職權選定之。參考資料:cyd.judicial.gov.tw/show.asp?id=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