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下列關於「修法後,軍事審判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適用關係,及現役軍人移送」之敘述,何者正確?
(A)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時,自民國 103 年 7 月 13 日起,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
(B)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43 條、第 44 條、第 45 條及第 76 條第 1 項之罪時,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署偵辦
(C)軍事審判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
(D)修正後軍事審判法第 34 條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應依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時,全部依軍事審判法追訴、審判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9355
統計:A(85),B(39),C(161),D(25),E(0)

用户評論

【用戶】k99tio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34條、第237條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於102年8月6日三讀通過,總統於8月13日公布(將於8月15日生效)。本次修正係採一次修法,二階段生效之方式處理。第一階段先將平時現役軍人違反陸海空刑法第44條凌虐部屬罪、第45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第46條阻撓部屬陳情罪及第76條第1項所列各罪之案件,移由司法機關追訴、審判,其餘案件於公布修正後5個月生效(即103年1月13日),移送司法機關追訴、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