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us Sun】評論
第538條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538條Ⅰ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Ⅱ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Jenny】評論
第535條(受任人之依從指示及注意義務)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