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198017】評論
106年大法官釋字746遺贈稅51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應納稅額及滯納金,應自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次日至納稅人繳納日止,依郵政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乇,惟就滯納金金部分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不符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92.( ) 大千公司短漏報所得遭國稅局核定補稅$120,000,另因逾滯納期間處罰滯納金$18,000,試問上開稅額及滯納金依法應否加計利息? (A)兩者均應加計(B)前者應加計,後者免 (C)後者應加計,前者免 (D)兩者均免加計。〈所112〉修改成為292.( ) 大千公司短漏報所得遭國稅局核定補稅$120,000,另因逾滯納期間處罰滯納金$18,000,試問上開稅額及滯納金依法應否加計利息? (A)兩者均應加計(B)前者應加計,後者免 (C)後者應加計,前者免 (D)兩者均免加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