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Lee】評論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12803&ctNode=2847&mp=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菸酒銷售原列為營業稅之免稅項目,但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銷售菸酒應課徵營業稅,銷售菸酒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營業稅額會隨之增加,惟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部分,依規定申報,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
【Evawoo】評論
問b錯在哪?營第八條第 16款 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