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依據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二條,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取何種原則?
(A)以醫療評估為原則
(B)以標準化測驗為原則
(C)以身心障礙手冊為原則
(D)以多元評量為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985
統計:A(214),B(91),C(115),D(1082),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小虎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2  條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  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  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  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  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  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用戶】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