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
起造人應於 3 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B)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C)起造人為數人時,應經主管機關選任一人為之
(D)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主管機關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參考答案

答案:A

統計:A:193,B:17,C:7,D:17,E:0

難度:簡單

用户評論

cynthia731019】評論

第28條 起造人召集會議I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