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有下列哪些情形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A)工作有連續性
(B)雇主需求性
(C)工作有緊急性
(D)實行輪班制。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適中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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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米奇】評論

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