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
(A)5-11人
(B)5-18人
(C)5-17人
(D)5-10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5714
統計:A(419),B(122),C(1314),D(24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用户評論

【用戶】曾穎婕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

【用戶】張佳家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人。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之一。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