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峰群】評論
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 條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第33 條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那個教育行政人員是陷阱
【~QQ要上榜~】評論
應該可以依一般情形判斷~~(A)警察人員 ( 當警察當然資格要嚴格一點,較高的任用資格條件 )(B)教育行政人員 ( 相對跟警察比起來,應該不需要警察那麼嚴格吧 0.0 )(C)機要人員 ( (C)沒有資格限制,首長爽就用 )(D)民選公職人員 ( (D)沒有資格限制(學歷?),選民看他爽就選 )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公任32 四神主觀外景 (司審主關外警)公任33 叫伊交通公營 (教醫交通公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