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翰】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3條 二項三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 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 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simonlinhhh】評論
彈劾ㄜ==二ㄦ分之一提議不貳過==不信任案二分之一通過
【聖天使魔王 警特上榜 高普】評論
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連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