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Chen】評論
國賠法第 2 條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積極的作為)(作為犯)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消極的不作為) (不作為犯),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a123229a】評論
看到這題 突然覺得我不是行政法念得不好 是國文不太好QQ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行政機關因不作為而負國家賠償責任之敘述:(A)行政不作為是否侵害人民權利,應借助保護規範理論來探究 (B)在裁量限縮至零時,行政機關仍不作為即屬違法 (C)法律規範目的之探求,應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D)須有故意過失,行政不作為(怠於執行職務)影響人民權利即成立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