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第25~26為題組: 社運團體「台左維新」總召林于倫等4人,認為已故的總統蔣公是228大屠殺元凶,當時第一批從中國派來台灣的國民黨軍隊,就是從基隆上岸,因此選定了基隆中正公園內2座蔣介石銅像,以白色、紅色漆噴上「殺人兇手」、「還我河山」、「下地獄吧」等字眼抗議;因蔣介石生前讓台灣人噤口,故在銅像口中塞進一顆SM情趣用品「口球」讓他嚐嚐「閉嘴」的感受。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在第一時間依「妨害公務罪」及「毀損罪」將林某等人函送法辦。 但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卻表示:妨害公務之「執行公務之行政用物」,並不等同於銅像屬「公共用物」,故不起訴。且由於當時向警方提出毀損告訴的工務處李姓技工並非管理者,故檢方認定李男並非當事人;再加上負責人陳姓管理員在檢方偵訊時表示「不告了」,因此本案最終依職權對本案相關人等做出不起訴處分。 《自由時報報導》
【題組】25.根據以上案例,請問檢察官不起訴的主要理由為何?
(A)基於「禁止類推適用」概念,檢察官無法起訴「妨害公務罪」的部分
(B)由於「毀損罪」屬告訴乃論罪,檢察官應該秉持「無罪推定」的原則
(C)由於檢方認定李男並非當事人,故其向警方舉報的行為稱之為「告發」
(D)由於「毀損罪」的法條不夠明確,故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無法起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きんじょうす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銅像屬「校園傳奇」(政大後山) 並不等同於妨害公務之「執行公務之行政用物」,再加上負責人陳姓管理員在檢方偵訊時表示「不告了」(毁損 告訴乃論),基於「禁止類推適用」概念,檢察官無法起訴「妨害公務罪」的部分 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