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⑵若監察人丁認為甲已不適合擔任董事,爰依法於民國 105 年 3 月 23 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位,甲則於臨時股東會上喊冤,博取同情,股東戊聽信其說辭,對於解任董事甲之議案投下棄權票,致股東會未能通過決議將甲解任。詎料於股東會決議之隔日,甲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戊乃決定訴請法院裁判將甲解任,請問戊是否具備起訴股東之資格?(1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93932
統計:A(45),B(628),C(78),D(40),E(0)

用户評論

【用戶】許方怡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原來畫了圖之後就變得很容易, 謝謝!! 

【用戶】考上了 謝謝阿!!!!!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想說放棄的~~幸好有畫圖!一目了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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