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地特四等】評論
第 12 條 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 極重度、重度=政府100%補助(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 中度=政府70%補助(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 輕度=27.5+27.5=政府55%補助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