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所得稅法信託課稅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課徵所得稅
(B)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財產,不課徵所得稅
(C)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信託財產之收入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併計受託人之所得額課稅
(D)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課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信託財產之收入應由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併計受託人之所得額課稅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 第 3-4 條....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