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視同贈與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B)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C)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其資金部分
(D)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nom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其資金部分法規名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