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評論
為建立完善幼兒園評鑑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
【楊于祀】評論
幼兒園評鑑辦法第3條...
【我要考上公幼!!!】評論
第 1 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 2 條1.幼兒園應依本辦法規定接受評鑑。2.幼兒園設有分班者,應與其本園於同學年度分別接受評鑑。第 3 條為建立完善幼兒園評鑑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下列幼兒園評鑑事項:一、研究及規劃幼兒園評鑑制度。二、建立幼兒園評鑑指標。三、蒐集分析國內外幼兒園評鑑相關資訊。四、其他與評鑑制度相關之事項。第 4 條幼兒園評鑑之類別如下:一、基礎評鑑:針對設立與營運、總務與財務管理、教保活動課程、人事管理、餐飲與衛生管理、安全管理等類別進行評鑑。二、追蹤評鑑:針對基礎評鑑未通過之項目,依原評鑑指標辦理追蹤評鑑。前項評鑑,應以實地訪視為之;第一款評鑑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39
【hsin】評論
(C)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幼 兒園評鑑指標(D)幼兒園評鑑之類別分為基礎評鑑與追蹤評鑑和專業評鑑